2、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基本要求及申报程序
(1)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基本要求
a、 基地应具备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秸秆综合利用率为100%;农膜回收率10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为95%;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
b、 基地所有耕作土地或养殖品种全部获得国家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包括有机转换认证)。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Ⅳ类标准;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c、 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完整的文档纪录体系和跟踪审查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组织生产。
(2)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基本要求
a、 基地应具备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秸秆综合利用率为100%;农膜回收率100%;畜禽粪便综合利率为95%;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
b 、 基地所在单位或组织已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包括生产基地建设目标、生产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及运作模式;具备规范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操作规程;有科学的作物轮作计划和基地生态保护与建设方案。
c 、 基地所有耕作土地或养殖品种全部获得国家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包括有机转换认证)。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Ⅳ类标准;大气环境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d 、 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决策、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体系。建立完整的文档纪录体系和跟踪审查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组织生产。
e 、 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地区,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500公顷,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100公顷,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50公顷,其他基地面积不少于40公顷;人均耕地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地区,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公顷,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20公顷,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10公顷,其他基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畜禽养殖存栏量(以猪为计算单位)不少于1000头,水产养殖年产量不少于50吨,茶叶和蜂蜜年产量不少于10吨。
(3)申报程序
a、 申报原则
按照自愿原则由申报单位或组织自行申报。
b、 申报程序
“规定”要求:
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可进行实地核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初审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有关文件和材料后,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在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书面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 申报内容
申请报告须附有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基地基本概况、建设过程和取得的成效。
技术报告包括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家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有效的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地、市级以上检测、监测部门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有机食品发展规划等)。
一个单位或组织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
d、 关于审批和命名
“规定”提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专家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核查意见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颁发证书、标牌,允许其使用专用标志。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证书、标牌和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制作。证书、标牌和标志有效期四年。
e、 关于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负责“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经常性监督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群众有反映的基地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复查结果进行抽查。根据复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命名。
获得命名的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命名:
⑴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⑵严重违反《有机食品技术规范》(HJ/T80-2001)要求的;
⑶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不良影响的;
⑷产品未获得认证机构有机认证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销售的;
⑸销售的有机食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⑹被认证机构吊销认证证书的;
⑺非有机食品以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进行销售的;
⑻被命名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在生产种类发生变更后已不符合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模要求的。
获得命名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满一年后,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贸和外贸出口情况)、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3、有机认证的基本要求
有机认证是对有机生产、加工的过程和方法的认证,认证机构每年有对有机操作者至少一次的实地考察检查。按照有机生产与加工标准进行操作是认证的最基本的要求,它除了操作者能够表述整个过程符合标准外,还需要提供文件化的证据证明其生产行为。对于有机物生产者,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a、 前三年的农田种植历史记录(种植的作物品种、面积、投入的物质、作物产量等);
b、 本年度包括农事记录在内的稳当记录。
c、 当前有机农田的种植情况(包括种植面积、农田地块种植分布图、种子来源、投入农用物资的来源、种植工具等);
d、 有机农业生产计划(土地培肥计划、病虫草害防治计划、较长时间的土地轮作和管理计划,农场生态保护计划等);
e、 有机生产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f、 农场常规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生产的转换计划;
j、 当年申请认证的有机田块面积、作物种类和预计产量。
对于有机加工者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
a、 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工厂历史、过去从事有机生产的情况、企业法人执照、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各种证照,产品执行标准,加工工艺流程的);
b、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管理计划与内部质量控制计划;
c、 需要认证产品的原料来源,各种原料所占的比例,通过有机认证的证明;
d、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的害虫控制、清洁卫生计划及各过程的文档记录;
e、 有机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情况。
4、有机生产的检查
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员对有机食品生产过程进行实地检查,是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认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消费者购买的有机食品是否完全按照有机食品标准进行生产的关键,可以说有机食品的检查员是消费者的眼睛、鼻子和耳朵。检查员根据实地检查所撰写的检查报告是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单位予以同意、或对已获认证者是否继续认证的重要依据。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不过只重视生产终产品的质量,还应重视在有机食品生产、加工以及贸易过程的每个环节是否符合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因此,有机食品检查员就必须重点检查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全过程。
检查员的实地检查过程,实际上是让申请者参与合作的一种活动过程。检查员要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正是申请者按照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予以实施的对象和内容,并且在检查员到来之前作好一切准备,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共同的目的。
目前,我国有机食品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机食品原料基地、加工厂和贸易三方面,检查过程遵循的依据是有机认证标准。
(一) 有机食品原料基地的检查
在对有机生产基地检查的过程中,检查员要采访基地的管理人与生产人员及生产者的
邻居,考察生产地块,检查生产设施,察看作物与生产物资仓库,检查各种记录。检查员要证实农场基本情况调查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与他看到的一致。通过检查土壤与作物可以判断有机管理的情况,检查田块四周、生产设施、贮藏仓库可以判断遭受污染的风险。检查记录可以评估生产实践、投入物资、收获产量与销售量,确保从生产地块开始的跟踪。同时,检查员还要完成认证机构要求的现场检查报告,并必须由检查员与基地负责人双方签字。以下简述检查的步骤与基本要素。
1、 采访生产人员
检查员首先要向生产者解释清楚自己的角色及保守生产者提供信息的保证,再核实基地提供的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农场地块图、农场历史、精确的申请认证与面积,了解生产者的背景情况,以判断生产者对有机农业的了解程度和发展有机生产的目的。查明是否在平行生产或分散的田块,如果有,则生产在生产设施的使用、储藏仓库等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防止可能产生的混淆与污染。
2、 田块的实地考察
(1) 作物和地块检查
(2) 土壤培肥和管理
(3) 种子和幼苗
(4) 杂草的防治
(5) 病虫害及其防治
(6) 灌溉条件
(7) 边界与缓冲区
(8) 限制/控制/禁止使用物质
(9) 收获及收获后的处理和贮存
(10) 种植、贮存、销售和运输的档案记录和跟踪审查
(11) 质量保证体系
3、 采集样品与样品分析
采集检查地块的土壤样品和作物收获后的样品,送到专门的权威分析实验室进行农药残留与重金属含量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认证的辅助证据。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检查设计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最重要的是评估生产者是否理解有机生产的原理和标准,是否有足够的知识与经验来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有机生产计划、转换计划是指导农民成功地进行有机生产的基础;完整的农事记录(庄稼日记)是进行有机生产的重要依据,同时也能使农民通过对庄稼情况的记录、分析,总结出符合实际的规律性认识,从而不断提高生产技能。一般地首次检查的时间通常选择在作物生长最关键的时期进行,此时最能反映生产者是否真正按有机生产标准进行操作。检查通常为一年一次,但认证机构可能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查次数。当怀疑有问题时或有人投诉时,认证机构很可能进行不通知检查。
(二) 有机产品加工厂的检查
有机产品加工是指有机农产原料的加工处理,加工者必须购买有机原料才能加工出加工的产品。加工厂的职能是保护加工流程中有机质量的完整性,并通过文档记录加以证明。检查员的职责是所用的有机原料的质与量符合有机加工标准,在加工、包装、处理、储藏和运输过程中有机质量的完整性得到保护。检查包括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现场实地检查。
1、 检查前的准备
检查员接受加工厂的检查任务后,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审查申请者提供的基本情况调查表,了解是否是初次申请加工厂的认证检查,原料是否已经获得认证,原料生产基地,购买的原料品种及数量,加工厂离原料基地有多远,加工成品的贸易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已与摸仪商签订合同等问题,并使自己熟悉要检查是加工类型的知识。
2、 现场检查
(1) 加工厂基本情况
(2) 管理框架和负责人
(3) 产品执行标准
(4) 产品原料和添加物质
(5) 主要生产设备和流程
(6) 生产加工用水
(7) 废弃物处理情况
(8) 包装、运输和保管(仓库和设施)
(9) 害虫防治
(10) 卫生状况
(11) 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档案记录和跟踪审查
(12) 质量保证体系
(13) 产品销售
(14) 采集样品和分析
(三) 有机食品贸易者的检查
贸易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有机食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贸易量与生产量保持一致,杜绝假冒行为出现。其基本步骤与内容如下:
1、 掌握基本情况
审查基本情况调查表,了解是否为初次申请有机贸易认证检查,原料生产基地、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
2、 贸易公司现场检查
(1) 贸易公司的基本情况
(2) 管理框架
(3) 注册和检查情况
(4) 产品运输和保管
(5) 档案记录和跟踪审查
(6) 贸易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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