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06]11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
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扩权县环保局、有关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
为了执行好国家关于《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二项国家强制标准,落实好国家总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规范我省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现将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方法统一执行国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原《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384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T3846-93)等标准即行废止。
二、省内凡从事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年度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后,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已取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尾气检测机构,应在“委托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及时向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办公室将收回“河北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委托证书”,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申请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构,应首先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省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管理办公室提出检测委托申请,填写《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同时提供《机动车尾气检测质量手册》、《机动车尾气检测程控文件》《机动车尾气检测作业指导书》、《机动车尾气检测记录、表格》等资料。
五、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均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尾气检测资格。
二 ○○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机动车 尾气检测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 省交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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