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2006年度暨元旦春节期间河北省公共
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消费者协会,各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消费者协会,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宣教中心,各相关个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生态河北、和谐河北”的创建目标,让老百姓呼吸上清新的空气,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公共场所的环境空气质量安全,推动我省的绿色生态创建活动,让全省人民过一个环保、健康、祥和的双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函[2004]296号)通知精神,借鉴相关省市的成功以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5—2006年度暨元旦春节期间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活动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管制度和联合管理机制。每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例行监测,以确保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合格。
2、建立和完善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新闻媒体采访,进行新闻发布,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
3、建立和完善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公众参与和消费者投诉机制。提高公众对全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参与权和知情权,形成环境空气质量污染举报、消费投诉及反馈的良性管理。
二、 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电子商场、家具商场、书店;候车(机、船)厅;礼堂、大型会议室;宾馆、饭店(主要为星级宾馆和饭店);体育馆、健身房;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学校、幼儿园等及其他人流较大的公共场所。根据当地情况,有代表性的选择一定数量的单位或企(事)业参与(省会城市不低于50家,各设区市不低于30家,各扩权县不低于10家)。
三、重点监测的环境指标
此次活动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对省内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等。并组织公众以短信投票的方式对被检测单位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群众满意度评比。
四、监督管理活动的时间:
2005年12月26日—2006年3月30日
五、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一阶段:初次普测
由省环境保护局、省消费者协会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活动方案。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宣教活动,强化公众对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视,增强公众的室内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和消费意识,促进全省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普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所在城市的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检测,依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进行统一的达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测单位。
第二阶段:二次检测
针对初次检测不达标者,要对其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第二次监测和复审,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汇总后统一报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综合评比
对于在此次活动中检测审核合格的单位,根据相关检测报告和群众满意消费投票结果,经专家评审,统一授予“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合格单位”、“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群众满意单位”,并在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等主要媒体予以公告;对于在此次活动中检测中不合格或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督促其整改落实。
去年经检测合格的单位应进行复核检测,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应将室内空气质量达标铜牌收回。
六、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
主办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协办单位:河北电视台,各市环境保护局,消费者协会,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消费者协会
技术支持:石家庄优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活动设办公室
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48号省环保局办公楼420房间
联系人:汪贤强 刘文凯 崔保虎
联系电话:0311-87908498 87908476 86058364
传真:0311-86225871
七、监督管理活动的宣传
邀请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河北电台、河北经济日报、燕赵都市报、河北青年报、燕赵晚报及省内和各市主要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活动的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和公众的参与力度。
八、监督管理活动的要求
此项活动将对建设生态河北、和谐河北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我省绿色创建活动起到推动作用关系到人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此项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空气质量努力争创河北省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合格单位、群众满意单位,从而营造出和谐、环境友好型、健康、消费舒适的公共场所。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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